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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:(四)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,對學校、教師侵犯其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,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;
高校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和處理不服。
工作日 上午9:00~11:30,下午13:30~17:30。
本事項不收費。
無
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與法制工作處
書面受理
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09號
(010)66074538、(010)51994856
1. 申訴申請書及副本各一份;
2. 申訴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;
3. 委托他人申訴的,應當提交委托手續;
4. 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,填寫證據材料清單并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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